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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室友遭反抗将其勒晕听到女子大声呼救后跳湖逃跑【消息】

发布时间:2020-09-15 10:10:02 阅读: 来源:尾灯厂家

强奸室友未果,勒晕装入行李箱

听到女子大声呼救后跳湖逃跑,落网后获刑10年半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湘潭报道

2016年6月27日晚,23岁的湘潭男子潘旺纵身跃入木鱼湖公园的湖中企图逃跑。随后,人们在他随身携带的行李箱中救出一名正在大声呼救的裸体女子。

该女子是潘旺的同居室友。因为激烈反抗潘旺的强暴行为,潘旺用鼠标线紧紧勒住了女子的脖子后,又将她装入行李箱后从家中运出。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后,5月5日,记者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潘旺因犯强奸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男子强奸室友遭反抗将其勒晕

2016年5月底开始,时年23岁的潘旺与4名室友共同租住在湘潭市岳塘区一小区内,潘旺、罗某、梅某3人各住一间房,李某与男友牛某共住一间房。

2016年6月27日19时20分许,夜幕降临,时年23岁的潘旺翻身从床上爬起去上厕所。见李某独自在房间里,一个邪恶的念头如疯草般在他脑海中滋长。潘旺拿起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和客厅餐桌上的一卷黑色胶带,悄悄推开了李某的房门。

判决书显示,潘旺拿出刀子指着李某,威胁其不准出声,将其手机夺下扔至一旁。接着,潘旺用黑色胶带捆绑李某的双手,用嘴去亲其脸和胸部,用手实施侵犯行为。李某激烈反抗,将捆绑着双手的黑色胶带挣脱。潘旺于是将电脑的鼠标线扯下,用鼠标线捆绑李某的双手,实施性侵,因李某强烈挣扎,潘旺的强奸行为没有持续进行。

由于李某强烈挣扎、大声呼救并找“上厕所”等各种理由逃离房间,潘旺对李某的“不配合”行为“恼羞成怒”,将她推到房间沙发上,用李某手上还绑着的鼠标线在她脖子上绕了两圈,使劲拉住鼠标线紧紧勒住了李某的脖子,持续一分钟左右,直至李某脸色发青,嘴唇发乌。潘旺见此情况,便松开了鼠标线,用刀将鼠标线割断。

偷行李箱欲将人转移至偏僻地方

在李某昏迷之后,潘旺将她的衣物脱光,试探了她的鼻息,感觉她还有呼吸,

此时的潘旺开始感到害怕,他做了一个决定,将昏迷中的李某装进箱子内弄出住处。

于是,潘旺将李某拖到自己房间内,准备将她装入自己密码箱内。因密码箱太小,潘旺便在住处四处寻找行李箱。

潘旺拿起客厅内的铁棍,将室友罗某上了锁的房门撬开,拿走罗某的行李箱,同时将行李箱上的钱包一并拿走。

行李箱的大小恰好能容纳李某,潘旺将李某头朝箱子滚轮,脚朝箱子把手塞进了行李箱,将李某的衣服和手机放到行李箱的外侧,将行李箱拖出了住处,准备扔至木鱼湖公园某荒僻处。

当潘旺拖着装有李某的行李箱在“木鱼湖”公园内休息时,已经在行李箱中苏醒过来的李某听到了外面有人声,于是大声呼救,成功被路人听见了。

潘旺见此情况立即逃跑,公园内的群众对其进行追赶,潘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跳进了“木鱼湖”内,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湖南融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颈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争议 “故意杀人”罪名撤销但量刑不变争议

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关于潘旺是否犯故意杀人罪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这一罪名最终没有被认定。

早在2017年1月10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潘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在遭到被害人反抗后,另起犯意,在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用鼠标线勒住被害人脖子,且在明知将被害人装入行李箱中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将被害人装入行李箱,并将行李箱带至人流稀少的木鱼湖附近丢弃;且在寻找行李箱的过程中,其破门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潘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盗窃罪。

被告人潘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强奸,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均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对其强奸犯罪从轻处罚、对其故意杀人犯罪减轻处罚。但因潘旺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最终判决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宣判后,潘旺以“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为由上诉。潭中院二审时,撤销了原审关于潘旺“犯故意杀人罪”的判决,潘旺的刑罚也从10年6个月减至3年6个月。理由是“潘旺为了强奸被害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威胁以及在犯罪后为了自己逃跑采取转移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该份判决生效后,湘潭中院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再审。再审认为,潘旺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恐慌和不良影响,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其犯罪情节应当认定为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情形,应当在原二审强奸罪的量刑上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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