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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没有信息审查义务谁有

发布时间:2020-01-15 01:23:03 阅读: 来源:尾灯厂家

国家版权局日前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期为今年4月30日。征求意见以来,第68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引起争论。(4月5日《北京日报》)

人们寄予厚望的本次修改,除了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这个突破,以及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有“追续权”这一亮点之外,草案第68条中提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引起激烈争议,必在情理之中。因为后者一旦存在,“突破和亮点”就失去了根基。

如果开通网站真是提供“单纯网络技术服务”,从技术和人力物力等客观因素考虑,对信息的甄别确实有相当的难度,因此,免除其审查义务具有一定合理性。关键是,绝大多数网站,开通的出发点并不在公益性,而是为了换取更多的商业利益。“单纯”并不单纯,点击率、知名度,才是它们追逐的目标。这就是为什么有那么多网站不惜大打擦边球,放任黄、赌、毒及虚假信息,炒作耸人听闻的传言的原因。无论是今年1月苹果网站侵犯韩寒等9作家的著作权,还是3月底的16家网站因传谣造谣被关闭等,都在于一个“利”字。

尽管该条款随后提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被告知的前提下,有删除等义务,如不执行,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等内容。如果等待“被告知”,一方面有遗漏可能和滞后性,对已造成的损害又该如何弥补,由谁来承担责任,是告知者还是网站呢?而另一方面,如果因为网站“不能”或者“主观不为”,不说识别很难,即便查明,会不会将“没告知”作为搪塞借口?于是“从轻发落”甚或逍遥法外?而事实上,其产生的危害性与此前的散布谣言并没有多少区别。可见,让网站不承担审查义务,在客观上就有纵容之嫌。

目前,网络盗版等违法现象已经十分严重,对网络侵权行为的制约,迫切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支撑,不仅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让网站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促进行业生态的健康成熟。这是人们对著作权法修改的最大期待。如果网站发布信息无审查义务,但至少有自我筛选、辅助监控的义务。而最关键的,还是首先要明确一个审查主体,否则,一旦产生监管盲区,网络极易成为法外之地,而无法则必至无天。如此,修改著作权法,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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