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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疑释-【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7:01:01 阅读: 来源:尾灯厂家

解读武汉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疑释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方面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针对道路运输经营企业存在的经营行为不规范、管理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是本单位安全营运、服务质量、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运管机构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同时,《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和汽车租赁等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中社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细化的规范:

一是为了保障我市道路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规定》第五条、第九条明确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规划、财政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设立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绿色环保标准要求。现有不符合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的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应当逐步予以搬迁或者关闭。

二是为了保证机动车维修质量,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行为,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配件登记档案,履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维修检测仪器应当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同时要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机动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业务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常用配件价格和工时定额等内容。

三是针对目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较为的突出问题,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约定培训周期、培训费用、教练员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约定的培训周期内,根据学员预约的时间提供教学服务,不得在合同约定范围外增加收费项目。

四是为了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第三十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配备专人负责租赁车辆动态监控和安全管理。

、《规定》对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安全是道路运输市场发展的生命。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推进科技设备的应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规定》对道路运输安全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为了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规定》要求客运车辆、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租赁汽车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记录行驶轨迹功能的卫星定位设施、设备,并与全市道路运输车载系统监控平台实时连通,以实现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控,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

根据《规定》要求,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向乘客告知车辆基本信息、主要行驶线路、监督电话、应急逃生方法等。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告知义务,设置、使用行包检测设备,配备专人对乘客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违禁物品依法予以处置。一、二级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站前广场、售票厅、候车厅等场所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施、设备,与全市道路运输车载系统监控平台实时连通。

针对道路运输活动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规定》做出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对上位法已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尽量不再重复,仅对特别重要的予以重申。对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的不够具体的处罚措施,按照立法权限规定,从经营行为、服务规范、安全运营、退出机制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开展教学活动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由运管机构依照《湖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暂扣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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